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在四川省,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当地政府会迅速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执行方案。首要任务是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必要的物资得到及时配置,以应对疫情的快速蔓延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 ,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 、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14号令,正式实施了《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这项法规于2007年6月20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第122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章附则 ,包括条例的解释权限、实施日期和后续修订等内容,为条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第二部分是附录,包含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对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的说明 ,以及农业部关于条例学习和执行的具体意见,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操作指南。
在四川省,针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实施 ,有一项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动物检验检疫、疫情监测、隔离 、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和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遇到动物群体发病或死亡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进行报告 。这个报告的接收对象是他们所在地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在应对高风险禽流感的关键时刻,国务院于2005年11月16日的第113次常务会议上,批准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这一重要法规。为了有效执行这一条例,全面理解和掌握其各项制度规定至关重要 。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壹〗 、在四川省 ,县级以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这些预案需要提前上报给上一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
〖叁〗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承担重要职责。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防疫机构负责监测疫情 ,所有饲养和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其工作。
〖肆〗、第六章附则,包括条例的解释权限、实施日期和后续修订等内容 ,为条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第二部分是附录,包含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对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农业部关于条例学习和执行的具体意见,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操作指南。
〖伍〗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14号令 ,正式实施了《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这项法规于2007年6月20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第122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释义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部分 ,详细解读了条例的核心内容 。其中: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为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应急准备 ,着重强调了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准备工作,包括预防措施、应急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等。
第六章“附则 ”:对条例的实施 、解释、修改等进行说明,确保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 。附录部分则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的说明 ,以及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这些内容为条例的制定背景、实施指导提供详实的背景信息与操作指南。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释义》的编写旨在帮助各级兽医部门 、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条例》 。部分作者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他们对条例的内涵、精神实质以及确立的管理制度有深入的理解。该释义的出版,无疑将为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指导 ,促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普及和应用。
第〖Fourteen〗、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 、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着重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如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隐瞒 、谎报、延误报告或误导他人,将导致严肃的行政处分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